《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障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确定。
同时,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镇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筹资水平的三分之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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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39号)规定,政府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不低下80元。浙江省2009年5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0号)指出,到2010年浙江省将实现各级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120元。
在待遇水平方面,《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且原则上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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