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收费标准一:
单位应缴保障金=本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25012元)*(单位人数*1.5%-实际安置残疾人数)
收费标准二:
按照发工资人数收取
收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含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私营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西安单位
收费频率:
年收
代征单位: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申报时间:
每年3月底前
缴纳时间:
一般在每年的7-9月份或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缴纳
滞纳金:
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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